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6
申报条件
a.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b.体现广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c.具有体现广西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d.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e.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2.申报流程
(1)评审、提推荐意见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2)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将申请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及申报项目清单和申报项目材料上交至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3)组织专家评审
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各地推荐的非遗项目进行评审。
(4)公示推荐项目名单
通过媒体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5)确定、公布名单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申报材料
a.申请报告: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向文化厅提出本市或本单位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b.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市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审核意见。
c.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
d.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
e.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f.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已正式公布的县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申报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文函〔2016〕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