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6
申报条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1.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2.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提出申请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评审
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示初选名单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6)确定及名单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具体详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