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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18 浏览次数:600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为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四级名录申报体系,须按照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
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申请材料提交、专家评审论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公布等流程,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